不构成伤残的营养费和护理费怎么计算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中的赔偿,住院的,需要护理的,保险公司会赔偿误工费和护理费。没有住院的,要是医生出具了在家休养的证明,也要适度的赔偿误工费,但护理费就不赔偿了,在家休养的,说明能生活能自理,能自理的就不能赔偿护理费了。
还有精神损害赔偿,这个额一般都没有赔偿的,除非伤的特别重的,才能有精神损害赔偿。营养费也是一样的,一般的都没有,只有由于事故导致摸个内脏器官受损或者切除的,医生会出具营养费的诊断证明,才能给予营养费的赔偿,例如有胃切除的,会赔偿医药费。像骨折的,软组织挫伤的都没有营养费的。因为也不需要营养费,正常饮食就可以的。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即护理人员有工作而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如果需要护理的,要么是伤者家属来护理,要么是雇佣专业护工进行护理,护理费就是对此而设立的赔偿项目。护理期限是从开始护理之日起,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具体的期限证明,需要治疗医院或鉴定部门提供护理期限证明。如果构成伤残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应根据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期限,但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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