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土地要被征用但是我们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还没到期这个补偿怎么算?

征地补偿款是补偿给承包人还是由发包方分配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被转包、出租后承包地被征收的,应依下列规则确定青苗补偿费的归属:

(1)当事人之间在转包合同和出租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2)当事人之间无明确约定的,由资金和劳力的实际投入人取得。

如果地上附着物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修建,在转包和出租时接包人和承租人仅依约定取得附着物使用权的,则附着物补偿费归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 

如果在转包和出租时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由接包人和承租人取得所有权的,则附着物补偿费归接包人和承租人所有。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后,接包人、承租人对承包地的用益权是一种债权性权利,属承包地的债权性利用方式。

因此,接包人、承租人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的补偿权利人,其无权请求土地补偿费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该笔补偿费应由作为物权人的转包人、出租人取得。

转包合同有约定补偿的,按照合同执行,没有约定的,可参照以下原则处理:

其一,若通过调整土地,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重新取得等质、等量的承包地的,当事人之间的转包合同、出租合同继续于调换地上存续,当事人对合同的标的物作出变更即可; 

其二,由接包人、承租人直接向征收人请求补偿; 

其三,由接包人、承租人向转包人、出租人依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请求补偿。

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而言,变更合同标的物和向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请求补偿的规则更具可操作性。

追问

承包方和发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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