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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订立后,甲公司分立为丙公司与丁公司,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原合同因一方当事人消灭而效力自然中止
B.乙公司因甲公司分立,履行发生困难的,可中止履行
C.若非另有约定,就合同权利,丙、丁公司享有连带债权
D.除非另有约定,由丙公司和丁公司对合同义务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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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答案 2023-11-03
【答案】:A
根据《合同法》第9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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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乙公司签订合同后,
成立
丙和丁
两个
公司,
那么合同到期...
答:
甲公司分立为丙公司和丁公司
,属于公司的分立,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有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乙公司可以向甲、向乙或者向甲乙同时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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