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的区别

如题所述

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普通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又称非基本法律。基本法内容不同于一般法律。一般法律的内容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某一领域。基本法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基本法和非基本法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
(1)基本法指的是一系列规范性法律令及宪法;
(2)非基本法指的是一系列不作为立法而只出于指示性的文件;
2、制定机构不同:
(1)基本法是政府立法机构在议会通过的法律;
(2)非基本法是由行业、行政机构、社会机构或个人等非政府部门制定的规则。
国法的形式如下: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我国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2、法律:法律包括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5、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部分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
6、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7、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规定相互这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定。
综上所述,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普通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又称非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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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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