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商品流通企业委托乙商品流通企业代销商品。合同规定,以企业作为自营业务处理。甲企业采用数量成本核算法,商品成本为40000元,合同规定的不含税代销的售价为50000元,乙企业销售该商品的不含税售价为55000元。甲企业和乙企业均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要求:分别对甲企业和乙企业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其中乙企业分别按数量成本金额和算法和售价金额和算法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