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观,是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来的发展中国特色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这一重大战略思想也为新的时期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的任务。
第一,要求政府法制工作以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为工作中心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营造有利于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政府法制环境。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政府法制工作必须围绕发展这个中心要务,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服务。一方面,将符合科学发展的立法需求及进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体制、机制和制度;另一方面,对不符号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和制度障碍缺陷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改革改善。第二,要求政府法制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加强政府立法民主,最大限度表达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建设法制政府的基本价值取向。政府法制工作应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立法机制,要把体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政府立法应当追求表达好人民群众的意愿,体现好人民群众的利益,改革的利益惠及人民群众,发展的成果由人民群众共享。因此,当前重要迫切的是对于公众参与政府立法要有制度安排,具体来说,在政府立法中,应当安排公众参与决策的渠道和公共选择决策的机制,使人民群众对法规规章的意愿、需求、意见和建议全面地真实地反映出来,成为决策选择和参考的重要依据。众所周知,政府规章属于公共政策范畴,应当体现公共性,公共性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公众性。而公众的参与又体现了立法的民主水平。
第三,要求政府法制工作遵循全面持续可协调的根本要求,破解发展中的涉法难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根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当前传统经济发展方式不可持续问题是发展过程中的主要难题。目前,我国经济增长方式仍然粗放,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尚未根本改变,经济结构不够优化,产业发展不够协调。研究解决这些难题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政府应当在法律制度层面推动好促进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通过法律途径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立
参考资料:http://hunan.mofcom.gov.cn/aarticle/sjdixiansw/200904/200904061727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