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校车上发生幼儿伤了应怎么处理

幼儿园校车上发生幼儿伤了应怎么处理

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事故与幼儿在园人身伤害事故一样,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当事故发生后,一旦起诉至法院,对于事故的举证责任就在幼儿园一方了,如果幼儿园缺乏证据意识而导致举证不能将承担败诉的后果。鉴于此,幼儿园应在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及强化教职工责任意识的同时,不断增强教职工的法制观念,强化证据意识。

购买相应保险,实现赔偿责任社会化校车交通安全事故处理形式上是责任的认定与划分,实质上是损害赔偿问题。对于以教育为主的非营利性幼儿园来说,财力有限,往往无力承担巨额赔偿。因此,比较务实的办法是充分利用保险以分散、转移风险。如在购买校车的同时购买交强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第三方责任险等,并购买园方责任险,还可鼓励有条件的家庭为幼儿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等。

校车采取的是“不提倡,特殊情况下允许”的态度。幼儿园校车安全事故的归责主要依据“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其责任认定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

一、对《条例》中关于幼儿园校车

规定的解读

《条例》对幼儿园校车的规定集中体现在附则的第60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入园。入园幼儿应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从该条款基本内容来看,国家对幼儿园校车基本采取“不提倡,特殊情况下允许”的态度,对幼儿接送的制度安排以“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为原则,“校车接送”则被视为例外。然而,“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须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幼儿园布局合理,就近入园比较方便;二是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有能力、有条件接送。如果这两个前提条件都不具备,才建议幼儿园利用校车接送幼儿。

二、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事故的

责任认定

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后,责任如何认定以及该如何处理赔偿问题等既关系到幼儿园、家庭及幼儿多方面的权益,也关系到如何做好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众所周知,校车被称为流动校舍,幼儿园校车与幼儿园园合、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一样,都属于幼儿园管理范围,因此在幼儿园校车上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等同于在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目前关于幼儿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基本依据201O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38条和第40条,因此,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事故同样适用这两条。

1.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事故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以及对自己所管领下的人或者物所造成的损害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目前,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三种。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事故的归责原则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可见,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事故主要依据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所谓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直接从发生的损害结果推定侵害人(被告)有过错。如果侵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当负担赔偿责任。即一旦发生了幼儿人身损害事故,首先推定幼儿园有过错,如果幼儿园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尽到了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则可能免责。过错推定责任的另一个特点就是举证责任倒置。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一般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过错推定责任中却相反,即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幼儿人身损害事故中,证明责任是由幼儿园来承担的。从某种程度上说,幼儿人身伤害事故采用举证责任倒置体现了社会的公平,因为在幼儿与幼儿园之间,幼儿园毫无疑问在举证能力上处于强势地位,更有条件和能力收集相关证据。如果让处于弱势的幼儿方承担举证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

《侵权责任法》第40条是关于第三人侵权致幼儿人身损害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据此,对于由校外第三人侵权致幼儿人身伤害的事故,直接责任人是第三人,幼儿园只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幼儿园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基本结构是:实施加害行为的侵权人是直接责任人,也是终局责任人,未尽教育、管理义务的幼儿园对受害人而言是补充赔偿责任人,两者构成责任竞合。如果直接责任人对受害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补充赔偿责任人幼儿园的赔偿责任终局消灭,受害人不得向其请求赔偿,直接责任人也不得向其追偿。如果直接责任人不能确定或者无力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请求补充赔偿责任人(即幼儿园)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补充赔偿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直接责任人追偿。虽然幼儿园侵权与第三人侵权在赔偿方式上有所不同,但二者适用的归责原则是相同的,即都以“过错推定责任”为原则。举证责任也都在幼儿园这一方。

2.幼儿园校车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对于幼儿园校车交通安全事故而言,其责任认定及处理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要区分是幼儿园侵权还是第三入侵权,即校车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原因是什么,具体的事故原因认定以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依据。这里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校车驾驶人的过错导致的,这类事故可以认定为幼儿园侵权致幼儿人身损害,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8条的规定,即由幼儿园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尽了相应的教育、管理义务,若不能证明就要承担相应责任。当然,如果该校车的提供者为幼儿园,驾驶人为幼儿园聘用的,那么幼儿园可以就事故的赔偿向驾驶人追偿,如果校车提供者为幼儿园以外的第三方,那么幼儿园与第三方对幼儿伤害事故的赔偿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内部则承担按份责任,即按照双方签订的安全管理责任书中所明确的各自责任来具体分担。二是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第三入侵权导致的,此时对于幼儿人身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0条的规定,即对幼儿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由侵权第三人承担,幼儿园只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举证责任仍由幼儿园承担。当第三人有能力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即使幼儿园有过错,幼儿园也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当第三人无力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者无力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时,幼儿园也仅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在承担了过错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后的追偿问题,与第一种情况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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