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执行怎么办

我买它东西,约定第二年交货,可是后来钱也不还,货也不给。告上法庭后,赢了,但是因为被告法院有人,不执行怎么办?都五六年了。被告是厂方照常生产完全有执行能力(供货或退款)。请问有什么可行的办法。而检察院也跟法院穿一条裤子。怎么办?都是县级的
早就申请强制执行了,法院就是不执行,有什么办法? 说媒体曝光的请介绍个媒体哈。联系方式什么。说出切实可行的办法。不要简单一句话那么简单。媒体找过了,可能是找的那个不行,说得很好,但是没理会。

1、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3、另外他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他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4、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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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0-30

一、法院不执行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若是检查院和法院共同包庇还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工作办法》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向上级法院、检察院、纪律委员会、司法局、信访局举报法院工作人员。也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违法举报中心进行网络投诉。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了更加有效地接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社会监督,确保法官严肃执法、公正裁判,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下称举报中心)。

第二条:举报中心受理对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和机关其他工作人员,高级人民法院正、副院长以及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下列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一)贪污受贿;

(二)徇私枉法;

(三)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隐瞒或者伪造证据;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秘密;

(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七)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八)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九)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十)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

(十一)乱收费、乱拉赞助等违反诉讼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二)为案件指定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案件;

(十三)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条:举报中心设立接待室、公开举报电话和公开举报信箱。受理举报人采用电话、电报、信函、面谈等方式进行的举报和代为他人进行的举报。

第四条: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举报工作秘密。

第五条:举报中心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举报必须接受。对下列举报,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对法院判决、裁定不服的,告知举报人向有关审判庭申诉或申请再审;

(二)对不属于本院举报中心受理的举报,告知举报人向受理的法院举报中心举报;

(三)举报人向其他法院举报中心举报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本院举报中心转办。

第六条:举报中心接谈举报人,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举报中心接受举报电话,必须细心接听,如实记录。举报中心对举报信函和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当逐件拆阅、登记。

第七条:举报中心可以要求举报人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及其他有关证据。对不能提供具体情况的举报也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第八条:属于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举报,举报中心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属于本院监察部门管辖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步审查或移交监察部门办理;

(二)对不属于本院监察部门管辖的,转交有管辖权的法院监察部门办理;

(三)对重要的举报及时向本院监察部门负责人报告;

(四)对情况特殊的举报,经主管负责人批准,以其他方式处理。

第九条:经初步审查,认为被举报人的行为不需要进行政纪处理的,应当作出审查报告。经初步审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对署名举报,举报中心应当将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回告举报人。

第十一条:举报中心对举报人、举报事项严格保密:

(一)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

(二)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三)接受举报人举报或者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当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未经本人同意,对社会宣传报道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侵害举报人及其亲属、假想举报人及有关的证人合法权益的,给予记过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并为国家、集体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对举报人可酌情给予奖励。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第二节 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违反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不符合担任代理人、辩护人的规定,仍准许其担任代理人、辩护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三十一条: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请托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或者代理人,或者为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介绍案件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四条:依照规定应当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而故意不予收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依照规定应当采取鉴定、勘验、证据保全等措施而故意不采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六条:依照规定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而故意不采取,或者依法应当委托有关机构审计、鉴定、评估、拍卖而故意不委托,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七条:违反规定采取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八条:故意违反规定选定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等中介机构,或者串通、指使相关中介机构在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九条:故意违反规定采取强制措施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条: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指使、帮助他人作伪证或者阻止他人作证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一条:故意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二条:故意泄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评议、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或者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三条: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四条:因徇私而违反规定迫使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撤诉、接受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损害其利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五条:故意违反规定采取执行措施,造成案件当事人、案外人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六条:故意违反规定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或者不依法恢复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七条: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八条:故意拖延或者拒不执行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定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决定、命令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九条:私放被羁押人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条:违反规定私自办理案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内外勾结制造假案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十一条:伪造诉讼、执行文书,或者故意违背合议庭决议、审判委员会决定制作诉讼、执行文书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送达诉讼、执行文书故意不依照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五十二条:违反规定将案卷或者其他诉讼材料借给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五十三条:对外地人民法院依法委托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阻挠、干扰外地人民法院依法在本地调查取证或者采取相关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强制措施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四条:有其他违反办案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节 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诉讼费、执行款物、罚没款物、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等涉案财物或者其他公共财物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六条:利用司法职权或者其他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及其他财产性利益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其他财产性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利用司法职权或者其他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低价购买、高价出售、收受干股、合作投资、委托理财、赌博等形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以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或者收受财物等形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分。

第五十七条: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向审判、执行人员行贿或者介绍贿赂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五十八条:挪用诉讼费、执行款物、罚没款物、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等涉案财物或者其他公共财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九条:接受案件当事人、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利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违反规定向案件当事人、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委托人借钱、借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六十条:以单位名义集体截留、使用、私分诉讼费、执行款物、罚没款物、案件暂存款、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等涉案财物或者其他公共财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一条:利用司法职权,以单位名义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索要赞助或者摊派、收取财物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二条:故意违反规定设置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三条: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四条:利用司法职权或者其他职务便利,为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放任其特定关系人、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五条:有其他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节 失职行为

第八十二条:因过失导致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或者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被违法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八十三条:因过失导致错误裁判、错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执行措施,或者应当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执行措施而未采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十四条:因过失导致所办案件严重超出规定办理期限,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八十五条:因过失导致被羁押人员脱逃、自伤、自杀或者行凶伤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十六条:因过失导致诉讼、执行文书内容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八十七条:因过失导致国家秘密、审判执行工作秘密及其他工作秘密、履行职务掌握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被泄露,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十八条:因过失导致案卷或者证据材料损毁、丢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十九条:因过失导致职责范围内发生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重大社会群体性事件或者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十条:有其他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全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工作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制度/廉政制度/《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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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8-10-16

法院不执行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扩展资料:

法院的组织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

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2.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3.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

4.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及市辖区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

5.专门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是中国统一审判体系——人民法院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国家的审判权。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农垦法院、石油法院等。

参考资料:民事诉讼法-中国人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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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0-03-26

如果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原告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判决生效后,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可以构成刑事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这就意味着,有义务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以及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某些个人,如果有执行能力,但采取消极或者积极的方式,拒绝履行执行义务,司法机关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有金钱给付的判决,如果拒不执行,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支付判决书确定的款项外,还可以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计算,当然,执行费用也由被执行人支付。如果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被执行人也会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纳入信用档案中。法院可以依法限制其高消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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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4
1、“不执行怎么办?”:
(1)如果你申请执行后法院一直没有执行,你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石家庄市中能人民法院申请提级执行,同时将你搜集到的该厂现在仍然在正常生产、销售的证据提交给上一级法院。
(2)如果是你申请执行了、平山法院执行了只是拖延执行、到现在也没有全部执行完毕:你可以向法院执行庭提交该厂正在生产、销售有营业收入的证据请求执行剩余款项,仍然不执行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当在人大或政法委反映。

2、“检察院也跟法院穿一条裤子。怎么办?”:法院不执行,碍不着检察院的事,不要把检察院也得罪了,这与检察院没有关系。

3、“说媒体曝光的请介绍个媒体哈。联系方式什么”:
(1)河北范围内,找《燕赵都市报》吧,报道有力度、追踪也及时,前些天承德法院一个撤诉案诉讼费收费不合理也是《燕赵都市报》报道后解决的。
至于联系方式,你找一份报纸,首页上有热线。
(2)再就是向《人民法院报》或《法制日报》报料。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