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审判机关:通常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其行政案件的诉讼,不归于普通法院管辖,而另外设立行政法院受理,故大陆法系是属于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并行制,成为不同的双轨系统;而英美法系原则上并无行政法院的设立,而刑事及行政诉讼等都归属于普通法院来管辖受理,不另外成立行政法院。
(二) 审理的依据:通常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乃是以成文法为主,习惯法及判例法为辅;而英美法系美国除了宪法外,其它所谓的法律,都重视不成文法典,故以实行习惯法及判例为主。
(三) 诉讼程序的方式:通常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通常实行定型的裁判机关;而英美法系通常采陪审制度以及巡回审判制度。
(四)法庭组织:通常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通常实行合议制,故法官的人数较多;而英美法系通常采用独任制,故法官的人数较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英国司法体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大陆法系
一、历史渊源
大陆法系:罗马法
英美法系: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
二、法律渊源
大陆法系:正式的法的渊源主要是制定法
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三、法的分类
大陆法系: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
英美法系: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四、法典编纂
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
英美法系:通常不倾向法典形式,制定法一般是单行法;即使采用法典形式,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
五、诉讼程序
大陆法系:以法官为重心,奉行职权主义,纠问制
英美法系:法官一般充当消极、中立的裁定者角色,奉行当事人主义,对抗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英国司法体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大陆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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