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越权无效原则是什么意思?越详细越好

如题所述

  行政越权无效原则,是行政法的中心原则,任一公共当局都不得在其职权范围外行事。越权无效原则最初创制于英国,而且,英国法院在很大程度上不断地扩展并修正了这一原理。现在,英、法、德、美、日等国家普通采用了这个法学原理,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政府活动中也贯彻了越权无效原则。
  (一)行政越权无效原则的概念
  越权无效原则最初创制于英国,也是英国行政法的首要原则。任何越权的或者超越权限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命令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即“剥夺了法律上的有效性”。这就是英国关于越权无效原则的最基本的表述。越权之诉也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中的一项主要制度。在美国,超越职权是指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权力和限度。法国被称为“行政法母国”,越权之诉是法国行政法上的最重要制度,这也是越权无效原则在法国行政法上的直接体现。在德国,法律要件的中心涵义是一切行政权的实施都必须符合法律的授权,越权无效。
  “越权”在中国行政法学上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需要说明的是,英国越权无效原则中的“越权”涵义,比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的“越权”概念涵义宽广。
  在中国,行政越权又称为行政超越职权,是行政行为超越法定职权的简称,目前国内关于行政越权主要有如下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
  第一,行政越权是行政主体在积极的行政活动中超越了法定权力界限,从而在法律上不产生效力的行为。
  第二,行政越权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和法规直接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范围或授权委托范围。
  第三,行政越权是行政主体超越其法定行政职权(权限和权能)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行政越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超越了其法定的权限范围,行使了其他权力主体的法定职权的行为。
  第五,行政越权是指行政主体超越法定职权范围而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六,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行使了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它的权利,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人和事进行了处理,或者逾越了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必要的限度等情况,简言之,是指行政机关的职权没有法律根据。
  第七,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超越了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实施了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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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2-11
行政行为的越权就是法律上的授权的行政行为,相对来说,也就是说,法律没有授权于他而做出了行政行为
第2个回答  2014-12-30
这个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依法行政,也就是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才可以,“法无规定不可为”,法律没有规定的,行政机关做了就是违法(我们民法是“法无禁止即自由”,只要法律没规定禁止,就是自由的,正好不同)。对行政机关来说,法律规定了就必须遵守,行政行为没有依据就是越权,依据不在,行政行为不成立,不成立自然无效。追问

民法是适用于所有公民的法律吗?通俗说就是法律没有规定禁止的老百姓就可以干也不违法?这只涉及行为吗?

追答

民法可不是适用所有公民的法,你说的那或许是“万民法”,罗马时期的法有那么一个规定。法律没规定老百姓干就不违法?这个只能泛泛的说,我国现在没有了通奸罪和吸毒罪(现在容留吸毒是犯罪,但吸毒居然不是罪),但是通奸或吸毒不代表不违法。只涉及行为?不太清楚你问的这个主要指什么。现行法律一直不处罚思想犯等(当然言论出版自由等是另外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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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14-12-30
超出自己的权限就自己的权力就没有作用了,没有效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