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犯在案发前归还的部分赃款是否计入诈骗数额中与予量刑??

请问法律方面的人士,诈骗犯在案发前归还的部分赃款是否计入诈骗数额中与予量刑??有没有相关的法条么??
按我个人的理解案发前归还的部分赃款应该是计入诈骗数额的,可是今天看到一份判决书上写有“被告人于案发前归还了被害人现金X万元,此款应从其诈骗犯罪数额中扣除。”可判决书中并没有给出依据,所以想请教各位。
照此判决书的逻辑如果案发前诈骗犯盗窃犯抢劫犯把骗的偷的抢的钱全部归还了被害人,那是不是就不存在诈骗罪了??
谢谢

1、计入诈骗数额,但是量刑时会根据积极退赃的情节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我国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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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8-14
根据实际情况来定, 按照现在法律来讲,因为法律还不够健全,针对这些 有关部门也未做司法解释, 至于案发前归还部门诈骗金额,从法律取证方面如果按照诈骗处理的话,取证较难。所以一般法院就会按照接到公诉后所证实的诈骗金额总数来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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