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职人员与他人通奸严重警告,情节严重的撤职、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 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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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
今年5月,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曾独家报道江苏徐州铜山区法院一公职人员魏某,与已婚妇女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下一私生女,最终被告上法庭。
日前,在立案一年半后,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魏某向原告赔偿孩子的抚养教育费25万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来自江苏徐州的渐先生和妻子张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1998年11月,张某生下一女小美(化名)。
2011年7月,渐先生和张女士协议离婚。两人在房产分割上出现了分歧,张女士将渐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渐先生将某房产过户给她。渐先生提出,如果小美是双方亲生女,就答应张某的要求。
于是,渐先生和渐某某(小美)去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不支持渐先生与渐某某之间存在生物学父女关系。也就是说,小美并不是渐先生与张女士的亲生孩子。此后,张女士撤诉。
此后,渐先生发现,张某曾在1998年和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当时为铜山县)公职人员魏某发生过两性关系。
2015年1月,渐先生、魏某、张某和小美四人,前往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做了亲子鉴定,鉴定材料为四人的口腔细胞。
一份盖有印章的鉴定意见书显示,排除被检父渐先生为孩子小美的生物学父亲,支持被检父魏某为孩子小美的生物学父亲,支持被检母张某为孩子小美的生物学母亲。
2015年5月底,渐先生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魏某、张某侵犯人格权,并要求魏某赔偿精神损失费等350万元。澎湃新闻拿到的一份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显示,2016年12月19日,在立案一年半后,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泉山区法院认为,魏某和张某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原告渐先生的配偶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考虑到原告和被告张某共同负担小美抚养教育费的时长,参照2015年度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同时考虑到小美在上海某校学习期间支出较大的事实,酌定支持被告魏某赔偿原告所负担小美的相应抚养教育费25万元。
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魏某、张某赔偿因打官司产生的误工费、差旅费等费用,无明确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以被告魏某过错导致其至今没有子女、今后还要再婚生育抚养子女为由,要求判令被告再赔偿50万元,法院以无明确法律依据为由,没有予以支持。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渐先生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他将向法院提出上诉。该案曾于2015年7月初和9月初审理了两次。2016年5月,渐先生曾提出,为何此案立案一年后还不判决?法院相关负责人当时表示,这个案子很复杂,已经上报领导研究。
对于法院公职人员魏某的个人作风问题,徐州市铜山区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吕书军曾向澎湃新闻记者作出回应称,魏某此前曾担任铜山区法院行政装备科科长,案发后,法院已经对他作降职处理,目前只是铜山区法院一名普通法警,不再是科级干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