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企业向挂靠方收取的承包费收入是否按公共交通税率纳税

如题所述

这种情况企业收取的承包费不需要纳税。

关于挂靠经营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的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首先,从会计核算主体分析。建筑施工企业挂靠,一般是以所挂靠的企业名义对外施工,对甲方开具发票以挂靠方名义开具,由被挂靠方确认主营业务收入;相应具体经营过程中,取得的成本费用发票冠名也是挂靠方。之不过在核算上实践中有两种方式:一是由所挂靠的企业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核算,资金全部入公司户,在支付承包人个人承包费时,只不过要扣除应上交的挂靠费后再支付。二是实行项目单独核算。但对于项目单独核算的,最终要与所挂靠的企业汇总会计报表。通过汇总报表,总公司所收取的承包费收入应当与项目核算的承包费内部抵消。通过会计核算可以看出:挂靠人向挂靠方缴纳的挂靠费,属于同一纳税人名下的资金内部流转,或者说是纳税人内部的利润分成,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被挂靠方作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人,已经对提供的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算缴纳了增值税,因此,不应对挂靠人收取的挂靠费再次征收增值税。
挂靠人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的名义对外经营,则以被挂靠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对就向甲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算缴纳增值税。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向挂靠人收取的挂靠费,属于企业的内部分配行为,更不属于转让资质使用权。因此,收取的挂靠费不缴纳增值税。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