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检察院与市级检察院之间的关系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既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也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分院和区县检察院是领导关系,上级领导下级。 直辖市是一个省级市,但是不想省、自治区那样下辖市、县两级行政区,直辖市只辖县级。这就出现一个问题:县区的检察院还是原来的,管辖全市的市级检察院变成了省级,那中间就空了一级,导致检察级别不完整被领导的关系。 我国上下级检察机关的相互关系经历了多次变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基于民主集中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府。

第三条 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

第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领导国家政权。

第五条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政务院,以为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组织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以为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署,以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

第六条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选举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一人,副主席六人,委员五十六人,并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互选秘书长一人组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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