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通俗地说,信用就是履行诺言。诺言可以涵盖口头承诺和合同契约。
2、离职--在法律定义是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那么问题来了,离职是不是一定是失信行为?显然,员工和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双方之前的约定自动消失,就没有失信之说。所以,合法离职不是失信行为。
现实中,员工和用人单位也许还有口头承诺,比如员工表示在单位要好好干,要干多久。但在法律上口头承诺很难认定为失信证据,自然不算失信行为。
既然合法离职不能认定为失信行为,将之记入所谓信用数据库,则没有必要了,对吧?
还有一种情况,员工不合法离职,是不是失信行为?答案是肯定的,员工不合法离职,不仅失信,而且涉嫌违法。我国《劳动合同法》对员工违约行为已经作了明确且详细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利用法律来挽回损失,并可以通过合法手段,向社会公布违法失信员工的行为。
综上,用信用数据库来约束员工离职,我认为不可行。原因如下:1、认定离职是失信行为,操作上难度较大;
2、就业信息是公民个人隐私,员工正常离职不宜公布于众;
3、信用数据库的建设、维护,以及公信力建立,是一个十分巨大的工程;
4、所以就目前而言,员工因为惧怕失信而打消离职想法的可能性很小很小。
总结:员工频繁离职确实给用人单位带来管理上的困扰,年轻一代思维活跃,想法多变,相比较过往从业者,变换工作更频繁,给人力资源管理者带来新的挑战。但用信用数据来约束,我认为效果微乎其微。
年轻人频繁离职和现下社会企业结构有关,很多企业或者公司多为私人企业,崇尚什么狼性企业文化,学毛不学骨。企业希望年轻员工像狼一样去拼,但是狼是吃肉的,喂草是养不起狼的,“狼”更也是智慧的生物,不是画个饼搭个圈就能圈住的绵羊。不排除有灰太狼这种年轻人,也不排除有阿拉丁的企业。用信用数据数据库不能单单只约束员工,企业公司呢?这不是双标原则?择业自由用人自由何在?我认为这个方法实际生活中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