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规范里面地下室到底是属于地基与基础分部还是主体?

如题所述

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可以按照地下室地面垫层划分,以下为基础,以上为主体;

第二种,可以按照往常的习惯“±0.000”划分,以下为基础,以上为主体。

自《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发布实施以来,或者是《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发布实施以来,业内关于地下室的分部划分归属提出了一种新方式,即“按垫层划分地基基础分部与主体结构分部”。

一般情况,设计人员把地下室考虑为箱型基础进行设计计算。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 51004-2015第2.0.7条给出了筏形与箱形基础的定义:

筏形基础为柱下或墙下连续的平板式或梁板式钢筋混凝土基础。箱型基础为钢筋混凝土底板、顶板及内外纵横墙体构成的整体浇注的单层或多层钢筋混凝土基础。

所以,施工前编制的“分项检验批划分方案”,可将地下室划入地基与基础分部,经监理审批后即可按方案执行。

我们应该接受一种观念——箱形基础除了作为基础外,还可以具有其他使用功能,如仓储、停车场等。

对于全地下的地下停车场等建筑物,应以底层地面垫层为界,其上为主体结构分部,其下为地基与基础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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