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提高劳动强度产生的剩余价值属于绝对剩余价值

为什么提高劳动强度产生的剩余价值属于绝对剩余价值

绝对剩余价值指在必要劳动时间不变的条件下,通过绝对延长工作日,从而绝对延长剩余劳动时间来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属“后理论经济学”之《价值场论》范畴。具有来源唯一性的剩余价值形式,有“劳动价值说”,“投入产出说”、“供求价值说”等;资本的母体,资本由其转化而来;与“相对剩余价值”对应,“相对剩余价值”范畴在此基础上发展而来(见相对剩余价值)。提高劳动强度而生产的剩余价值是绝对剩余价值。理论界也有人认为,它属于相对剩余价值,理由是:在提高劳动强度的条件下所增加的剩余价值,并不是由于延长工作日,而是由于缩短必要劳动时间产生的。
拓展资料:
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的区别为:产生条件不同、获得来源不同。
一、产生条件不同
1、绝对剩余价值:在必要劳动时间不变的条件下,通过绝对延长工作日,从而绝对延长剩余劳动时间来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
2、相对剩余价值:在工作日长度不变的条件下,由于缩短必要劳动时间、相应延长剩余劳动时间而产生的剩余价值。
二、获得来源不同
1、绝对剩余价值:绝对剩余价值是企业所获得的由主体企业职工创造出来的剩余价值。
2、相对剩余价值:相对剩余价值是企业所获得的由其他企业职工创造出来的剩余价值。
资本家为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而尽可能地延长工作日。但工作日的延长受到了生理的、道德的界限的制约,特别是工人阶级的反抗斗争,迫使资产阶级颁布法律,把工作日限制在一定的长度以内。
在工作日的长度不变的条件下,资本家要提高对工人的剥削程度,就必须改变工作日划分为必要劳动时间与剩余劳动时间的比例。而改变这种比例的前提,就是缩短必要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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