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提取条件房屋类:1、购买自住住房的;2、建造自住住房的;3、翻建自住住房的;4、大修自住住房的; 非房屋类提取条件: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无房职工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15%的;2、支付节能减排住宅墙体保温改造项目款的;3、离休、退休的;4、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6、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7、出境定居的;8、职工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职工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患有相关规定列举的大病,且家庭生活困难,医疗保险不足以支付治疗费用的;10、职工子女考取大专院校,因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无力缴纳学费的。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