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姐2015年7月21日入职了广州某家科技公司,在工作一个月内用人单位与王小姐签订试用期协议,协议内约定岗位为产品专员,试用期限有1-3个月,薪资为5000元/月;2015年11月初部门经理找其谈话并告知部门取消编制,目前只有两个选择,1、调岗至市场部任职某某岗位;2、自行递交辞呈离职;
备注:签订试用期合同前与现单位的名称不一致,用人单位中途变更企业注册名称;
问题:
1、目前只签订了试用期协议,并无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应该如何处理?
2、目前试用期以超过三个月,王小姐就转正的事情多次找部门负责人与人资部门了解并无结果?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员工违约金? 支付违约金如何计算?详细计算方式?
3、单位是否可以随意调动员工岗位,并要求如果不调岗需自行离职?
引用单位与该名员工签订的试用期约定合同条款:【在试用期劳动合第一条 乙方的岗位 产品专员 ;在试用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
4、当初签订试用期协议企业的名称与现企业注册名称不一致,企业中途变更过注册名称;原试用期协议是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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