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
“有户籍”为购房人户籍登记在重庆市。“有工作”为在重庆就业,1年内在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且缴费6个月以上的(含个体工商户及其就业人员、跨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及以上的人员)。
“有企业”为购房人新购住房时依法在重庆投资、设立企业(含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已满1年,企业持续开展经营活动,且有相关纳税或社保缴费等记录的(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按以上确认条件,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即为“三无人员”。
扩展资料:
三无人员的相关要求规定:
1、市外购房人在签订商品住房购房合同时,应按要求主动申报是否属于“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新建商品住房向住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新购存量住房向住房所在地地税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出书面承诺。
2、市外购房人在签订商品住房购房合同后,由地税部门依据国土房管部门传送的信息,会同公安、人力社保、工商、国土房管等部门对购房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凡经确认为纳税对象的,由地税部门向购房人发出涉税事项通知书,同时告知住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所购住房进行标注,作为税收征管依据。
3、市外购房人在办理个人住房房产税申报时,应向地税部门提交户籍、企业、工作等证明材料,由地税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的确认结果进行核实。纳税申报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清理比对。购房人对地税部门的征收有异议的,可向地税部门提起申请复核。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重庆6部门明确“三无”购房人认定标准
目前重庆关于外地“三无人员”的定义是:
关于“三无人员”的确认
(一)关于户籍的确认。“有户籍”特指购房人户籍登记在重庆市。
(二)关于企业的确认。“有企业”特指购房人新购住房时依法在重庆投资、设立企业(含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已满1年,企业持续开展经营活动,且有相关纳税或社保缴费等记录的(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
(三)关于工作的确认。“有工作”特指在重庆就业,1年内在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且缴费6个月以上的(含个体工商户及其就业人员、跨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及以上的人员)。
按以上确认条件,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即为“三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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