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汽车买卖欺诈

如题所述

满足以下条件就属于汽车买卖欺诈:

(1)销售失效,变质货物的。

(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3)销售伪造产地。

(4)伪造或者冒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货物的。

(5)销售冒用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销售有质量标志的假冒伪劣产品,如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这就不是欺诈行为,未能证明其构成欺诈。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2)商品不具有应当具有的可供使用的财产,无正当理由出卖的;

(3)不符合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质量注明的商品名称、样品及其他情况;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

(6)销售数量不足的;

(7)本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本协议;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价款或者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不履行对消费者的安全保护义务,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欺诈消费者行为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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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3-15
您好,

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包括:(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1-06-26
我在4s店买了一辆新车,订车到接车两个月,接车出来跑了几百公里发现车辆有拆装和做漆,目前4s店没有正面回复处理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