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以下条件就属于汽车买卖欺诈:
(1)销售失效,变质货物的。
(2)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3)销售伪造产地。
(4)伪造或者冒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货物的。
(5)销售冒用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销售有质量标志的假冒伪劣产品,如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这就不是欺诈行为,未能证明其构成欺诈。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2)商品不具有应当具有的可供使用的财产,无正当理由出卖的;
(3)不符合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质量注明的商品名称、样品及其他情况;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
(6)销售数量不足的;
(7)本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本协议;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价款或者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不履行对消费者的安全保护义务,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