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男职工即可享受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法条:
第三十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采取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按项目付费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结算方式,结合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办法和协议管理办法,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
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征收低于征收任务95%的区县(自治县),其低于95%的差额部分由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支付;统筹结余基金不足以支付。
第三十八条 由区县(自治县)政府予以弥补。基金支出实行预拨制度,按照定点服务机构属地管理原则,其中市内医科大学附属医院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配偶生育或因病理原因流产后,男职工持本人及配偶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或《第一胎生育证》;
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记录、费用明细清单(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和本人就医证卡、原始发票、配偶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出具的无工作单位且无固定收入来源证明。
到本人单位社保(查询办理)关系所在地的市、区社保(查询办理)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育补贴申领手续。社保(查询办理)经办机构审核后,打印《男职工一次性生育补贴结付表》,男职工签字确认后领取补贴金额。
女职工在分娩前和分娩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有的假期。产假主要作用是使女职工在生育时期得 到适当的休息,使其逐步恢复体力,并使婴儿得以受到母亲的精心照顾和哺育。中国在80年代以前,把怀孕、生育和产后照料婴儿的假期规定为56天。
1988年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后,对原规定作了很大的修改。现法定正常产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假期为15天,产后假期为83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若系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流产产假以4个月划界,其中不满4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30天的产假;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很多地区还采取了对晚婚、晚育的职工给予奖励政策,假期延长到180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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