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9-09-30
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
2、行为人已实际已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
3、行为人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是过失所致。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该过失是针对死亡结果而言。
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情节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刑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罚。
刑法另有规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失火罪、交通肇事罪(此两罪主观上是公司,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定处罚。
(以上列出的材料很清楚明白回答了你的问题,你不会相信你一拳能打死一个人,结果打死了,完全符合了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类似的例子:推一掌人倒地人死了,装神弄鬼吓死人。此类例子太多,认定不难,简单举两个算了。)
补充:没学过法律的人才会想到紧急避险,因为这个情形跟紧急避险根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本不可能和紧急避险挨上边。
再补充:
对于假想防卫、假想避险:
一、如果主观上有过失的,按过失犯罪论处;
二、如果主观上不存在过失的,则属于意外事件,不认为是犯罪。
你说这个情形是条件发射过于牵强,给人吓到有些人表现蒙了有些人吓傻了,你能条件发射给别人一拳那是个本事。此情形中,一拳打过去主观是为了阻止威胁自己的危险发生,造成死亡结果是预料之外的事情,所以主观上可以认定为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因为你也想不到一拳能打死人。
这个事情关键也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的认定,这里纯粹发表个人观点,不赞同可以求同存异,大家讨论研究罢,对于我说“没学过法律的人才会想到紧急避险”这句话,我向楼主道歉,我为我的知识水平的薄弱和对楼主的不敬再次道歉了,删掉了原来的那句话。主观上的认定每个人都要自己的见解的,当然见解作为主观的东西会是有错误的,我本人偏好于过失的认定。不再就此问题补充发表个人观点。
第2个回答 2009-09-30
请楼上 “215006744”这位仁兄 解释下《刑法》第21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紧急避险是民法概念,不是刑法概念?你如何理解的?
“此情形中,一拳打过去主观是为了阻止威胁自己的危险发生,造成死亡结果是预料之外的事情,所以主观上可以认定为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因为你也想不到一拳能打死人。”又是何解?这种应激性的身体反应能作为过失么?
补充:lexsun所举的例子,是任何刑法专业学生在学习犯罪主观罪过形式时所必学的两个案例,意外事件无疑,根本不可能作为过失犯罪处理。是否认定为过失,必须要依照当时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客观环境。假使在工地上、或者很多石头的地方推搡打闹,那显然属于过失。所以lexsun的说法都是正确的,运用的刑法理论很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