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思乱想的一个法律问题

比如一个朋友躲起来,趁我不注意突然跳出来吓我一跳,然后我条件反射一拳把他打死了,那该怎么算?
请从法律条款方面分析此问题,最好有类似的实例
我倒是觉得像紧急避险,不存在过失的行为
只不过貌似不好证明

如果实际并不存在着危险,由于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善意地误认为存在这种危险,因而实行了所谓紧急避险,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避险。假想避险的责任,适用对事实认识错误的解决原则。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该过失是针对死亡结果而言。 -----------分歧点就在“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 4楼举的例子都是行为人主观行为,而我的问题里的例子是被动的行为

1、这和紧急避险扯得上关系么?紧急避险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避险行为时采取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所损害的客体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侵害者。同时,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对方只是搞个恶作剧,吓你一跳,对你来说有致命的危险么?你因条件反射打死他能说是为了避免一个更大的法益而损害一个更小的法益么?况且你的打击也是针对你朋友的,而不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根本与紧急避险没有任何关系,同样也不成为正当防卫。因为你朋友并无加害你的犯意,也没有任何暴力加害行为,你的行为并非为了维护自身安全所采取的防卫行为,仅仅是下意识的身体举动,因此也不是正当防卫。
2、你打死你朋友属于意外事件。并非过失,首先排除过于自信的过失,那么是否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呢?显然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要求应当预见因为疏忽而没有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这个案例里,你是突然被吓到的,处于人身体的条件反射技能而下意识的做出动作,根本不可能要求你应当预见到你这种下意识的行为,更谈不上你是疏忽而没有预见到了。但凡一个正常人被人突然吓到,都会有下意识的举动的,如果都按照犯罪处理,你觉得现实么?
法律条款的依据就是《刑法》第16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即意外事件。
3、当然,还可以从刑法的期待可能性理论来理解为什么你不应受到刑事责任。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时的特殊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法律不强人所难,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行为人即使做出了违法犯罪行为,也无罪。站在行为人立场上,以行为人的身心条件、附随状况为依据,判断其在此条件下有无做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有,就表明法律对行为人具有期待可能性,那么行为人仍应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没有,就表明法律对行为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那么行为人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你这种情况,但凡换到任何一个正常人,在当时的情况下都会有这种条件反射的下意识举动,法律不可能违背人体的正常生理物理状态要求行为人在当时的状态下做出合法的举动来,所以对你没有期待可能性,你不承担刑事责任。
4、该案中你的前提是受惊吓的当时因条件反射而出拳打了你朋友,显然不构成任何犯罪。如果是受惊吓后,你为了发泄心中的不快而打了他,那就另当别论了。
5、现实中因为恶作剧吓人吓死人、两个人打闹结果不小心推到而头撞在地下死亡的,都作为意外事件处理,因为行为人当时主观上并无故意或者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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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9-30
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
2、行为人已实际已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
3、行为人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是过失所致。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该过失是针对死亡结果而言。

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情节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刑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罚。
刑法另有规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失火罪、交通肇事罪(此两罪主观上是公司,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定处罚。

(以上列出的材料很清楚明白回答了你的问题,你不会相信你一拳能打死一个人,结果打死了,完全符合了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类似的例子:推一掌人倒地人死了,装神弄鬼吓死人。此类例子太多,认定不难,简单举两个算了。)

补充:没学过法律的人才会想到紧急避险,因为这个情形跟紧急避险根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本不可能和紧急避险挨上边。

再补充:
对于假想防卫、假想避险:
一、如果主观上有过失的,按过失犯罪论处;
二、如果主观上不存在过失的,则属于意外事件,不认为是犯罪。
你说这个情形是条件发射过于牵强,给人吓到有些人表现蒙了有些人吓傻了,你能条件发射给别人一拳那是个本事。此情形中,一拳打过去主观是为了阻止威胁自己的危险发生,造成死亡结果是预料之外的事情,所以主观上可以认定为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因为你也想不到一拳能打死人。

这个事情关键也在于主观上有无过失的认定,这里纯粹发表个人观点,不赞同可以求同存异,大家讨论研究罢,对于我说“没学过法律的人才会想到紧急避险”这句话,我向楼主道歉,我为我的知识水平的薄弱和对楼主的不敬再次道歉了,删掉了原来的那句话。主观上的认定每个人都要自己的见解的,当然见解作为主观的东西会是有错误的,我本人偏好于过失的认定。不再就此问题补充发表个人观点。
第2个回答  2009-09-30
请楼上 “215006744”这位仁兄 解释下《刑法》第21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紧急避险是民法概念,不是刑法概念?你如何理解的?

“此情形中,一拳打过去主观是为了阻止威胁自己的危险发生,造成死亡结果是预料之外的事情,所以主观上可以认定为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因为你也想不到一拳能打死人。”又是何解?这种应激性的身体反应能作为过失么?

补充:lexsun所举的例子,是任何刑法专业学生在学习犯罪主观罪过形式时所必学的两个案例,意外事件无疑,根本不可能作为过失犯罪处理。是否认定为过失,必须要依照当时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客观环境。假使在工地上、或者很多石头的地方推搡打闹,那显然属于过失。所以lexsun的说法都是正确的,运用的刑法理论很专业。
第3个回答  2009-09-30
过失杀人。总起来说,多多少少要算你的。
第4个回答  2009-09-30
误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