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退休养老金每年涨多少

如题所述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委近日公布《关于调整完善深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等待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深圳调整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等待遇,从2018年1月1日起计发。
      《通知》有三大消息:
      01、基础养老金每月最高提高到420元
      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即从2018年1月1日起,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
      _具有本市户籍不满8周年的,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每月240元提高到280元;
      _自其具有本市户籍满8周年的次月起,基础养老金由原来的每月360元提高到420元;
      _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缴费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
      所需费用除中央财政补贴外,其余部分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02、困难群体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
      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纳入本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扶贫范围。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市、区财政按最低缴费标准代缴全额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03、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5000元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死亡的,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5000元,所需费用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市、区财政共同承担的补贴,先由市财政统一补贴,再由市、区财政结算。
      现在让我们来看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和缴费标准。
      参保范围: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区(含新区)自愿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1年满 16 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 ;
      2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
      3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
      缴费标准:
      根据2015年实施的《深圳市政府转发省政府修订
      的通知》,深圳调整了个人缴费档次,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标准,鼓励多缴多得。
      对按时缴费的参保人,政府在其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加以补贴。
      其中:
      个人缴费120元的,补贴30元;
      个人缴费240元的,补贴40元;
      个人缴费360元的,补贴50元;
      个人缴费480元的,补贴60元;
      个人缴费600元的,补贴70元;
      个人缴费960元的,补贴80元;
      个人缴费1200元的,补贴90元;
      个人缴费1800元的,补贴100元;
      个人缴费2400元的,补贴110元;
      个人缴费3600元的,补贴120元。
      参保人未按此规定按时缴费、事后补缴的,政府对补缴部分不予补贴。
      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在政府补贴基础上,政府再按每人每月120元标准,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看完了好消息,下面内容也要注意了!
11月起,广东“超龄”未参保人员将不能一次性缴费参保!
      近日广东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9号,下称“9号文”),明确广东8项一次性缴费政策,不再适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
8项一次性缴费政策不再适用“超龄”未参保人员
      有不少市民,特别是灵活就业人员希望在退休时通过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以求达到15年的缴费年限,在到龄退休时领取养老金。但现在对于这部分人,这一做法今后行不通了。
      从2008年开始,广东省发布多项政策,分别针对早期离开国企人员(俗称“早期下海人员”)、早期下乡知青、早期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未参保人员等人员,允许这些人员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比如经审核属于知青的,根据旧政策,一次性缴费年限原则上按知青下乡年限由本人自愿确定。如果符合“未办理回城现为农村户籍的;回城后未就业参保的;处于失业状态的;已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4个情况之一的,还可按同一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至满15年,不受下乡年限限制。
      而根据此次发布的9号文,《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等8项一次性缴费政策,不再适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
      这意味着,即使属于“早期下海”、“早期下乡知青”等情况,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之前未有参保的,不适用上述政策,不能通过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参保。当然,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已经参保的,符合上述政策的条件的,仍可申请一次性缴费。
      据了解,9号文将于11月1日实施,对于临近退休年龄但仍未参加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若符合上文提到的一次性缴费政策的,应尽快及时参保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费情况也有变化
      灵活就业人员的一次性补缴政策也曾经开过一个“小口”。2016年,广东省人社厅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简称“4号文”),全面放开了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城乡户籍条件,一定程度放开了灵活就业人员异地参保条件,并允许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进行一次性缴费。
      而这次发布的9号文则关闭了这个“小口”。
      9号文明确,城镇个体工商户、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首次参保前从事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期间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参保后中断的缴费,不得补缴,符合国家规定补缴、不可抗力因素以及业务相关部门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除外。
      “4号文”中第三条第一款“本省户籍就业人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之月至本通知实施之月存在未参保缴费时段,且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可向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缴纳该未参保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的内容也被废止。
      因此,对于灵活就业人员(不符合“早期下海”、“知青”等其他一次性缴费政策规定的)来说,如果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费满15年,仍需每月按时继续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才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严禁各地自行扩大一次性补缴范围
      此外,9号文还明确,用人单位按国家和省规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缴纳滞纳金,符合《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规定条件的,按其规定执行。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按时按规定参保缴费,才能按时领取养老待遇。9号文要求,各地加强对一次性补缴的审核工作,严禁自行扩大范围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要做好政策宣传,推动企业职工依法依规参保缴费,引导符合条件的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及时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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