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12月31日医保报销比例

如题所述

门诊(门诊费—800%门槛费)*50%;住院(住院费—800或1300或1700的门槛费)*(85%【在职的】或90%【退休的】);自费药除外。

门诊部分重症疾病的医疗费用报销:
(1)职工就医,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2)退休人员就医,由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
大额医疗保险:
(1)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支付94%,个人自付6%;
(2)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支付96%,个人自付4%;
(3)20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支付98%,个人自付2%
从开始,天津将提高城乡医保的筹资标准,并提高相应的报销待遇。目前,新一年的缴费工作已经启动,截至12月底前,市民可到所在地的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咨询办理缴费。与此同时,针对近期咨询缴费的一些市民比较关注的参保缴费、看病报销的新政策,10月9日市人社局的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详解。

天津医疗保险政策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应符合什么条件?报销标准是多少?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给付范围。具体标准如下:哪些困难的参保居民可以享受高档筹资标准的医保待遇?1。离休干部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或遗孀;2。无工作单位的优抚对象;3。纳入低保、特困中的五类人员(指重残、单亲、失独、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人员),按照成年居民高档筹资标准补助并享受高档医保待遇。
学生儿童在待遇享受期,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待遇享受期为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参加2018年度居民医保的新入学、入托学生儿童,在2018年参保缴费期内以学校为单位办理2018年度参保缴费,自2018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2018年度居民医保待遇,自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新政策标准报销医药费。新生婴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出生之日起90日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在参保缴费期内出生,并在90日内办理次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享受2018年度居民医保待遇,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2018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在90日后办理次年度参保缴费手续的,自缴费次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2018年度居民医保待遇,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2018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二)在校学生儿童垫付医药费用报销的问题在校学生儿童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由其现就读学校负责归集整理医疗票据材料,申报至学校参保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或城乡居民医保服务中心审核支付。
(三)毕业离校学生儿童参保问题对因毕业、退学等原因离开学校的本市户籍参保学生儿童,可在9月1日至12月31日在乡镇(街道)劳服中心或社区工作站按规定参加度居民医保。
(四)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问题
1、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儿童,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享受期为9月份至8月份。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申报赔付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参保学生儿童毕业离校在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发生意外伤害的,可申请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理赔,由参保学校所属商业保险公司给付。
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哪些可以报销
参保人员在四种情况下异地就医给予报销:1。临时外出期间因急症转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2。本市户籍学生儿童在外地就读期间、非本市户籍已参保学生在原籍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3。外地长期居住已经办理异地安置手续的本市参保人员;4。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埠住院治疗的。上述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回津后按照垫付医药费报销的相关程序办理(具体规定见本市转诊转院管理办法)。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项目有哪些?标准是多少?一是意外医疗:参保人发生的6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6000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二是意外伤残:因意外导致身体残疾的,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为,经鉴定伤残等级为4级的,补助2万元;伤残等级为3级的,补助2。5万元;伤残等级为2级的,补助3万元;伤残等级为1级的,补助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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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
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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