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自2019年11月1日起,我国实施了新的游泳池国家标准GB 37489.3-2019,这是目前泳池行业所遵循的最新国家标准。该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负责归口管理,它对游泳池水质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与旧标准相比,新标准增加了多项指标,并提高了部分指标的限值,具体如下:
1. 池水温度:从原来的22-26℃调整至23-30℃,提高了游泳的舒适度。
2. 浑浊度:限制从小于或等于5提高到小于或等于1,使得水质更为清澈。
3. 臭氧消毒:新增了使用臭氧消毒时的相关要求。
法律依据:根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第四条,天然游泳场所的选址、设计和竣工验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天然游泳场所应位于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内不得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米以内不得堆放污物或存在渗透性污染源。水底与岸边地质应适宜,不得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水流速度不应超过0.5米/秒,并应设立卫生防护区。禁止在血吸虫病区或潜在钉螺地区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在其工程选址、设计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前,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游泳场所还应提交设计说明、水质处理设计参数、总平面布置图、装修原材料、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及其工作规程、空调通风系统设计安装情况等资料,以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五条要求游泳场所的内外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舒适、明亮、通风,并且空气质量需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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