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质证意见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你好, 证人 证言是 刑事诉讼 中的主要 证据 形式, 刑事诉讼法 中涉及到证人的条款较多,不能累述。 总之,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 公诉人 、被害人和被告人、 辩护人 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第六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见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组织辨认等监察调查、刑事诉讼职权的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对见证人是否属于前款规定的人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相关笔录载明的见证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等材料进行审查。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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