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如下:
1、匕首
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2、三棱刮刀
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
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4、特殊刀刃
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5、特殊刀具
其它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对携带管制刀具的处罚:
1、非法携带枪支、拘留的决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况复杂。如果在法律的规定时间内警方没有做出处罚,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
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4、第八十三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