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14条确定的历史文化名城的法律科学概念是:“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据此,历史文化名城必须具备下列要素:(1)保存文物特别丰富;(2)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3)是一座正在延续使用的城市;(4)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核准并公布。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理事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委员会主任周干峙先生2002年4月18日在人民日报社举行的“纪念国务院公布历史文化名城20周年座谈会”上,对历史文化名城的含义做出如下阐释:“这个历史文化名城的提法在世界上中国是独创的。我们都知道,历史,文化,古城、古都或者叫历史城市,都是这么提的,历史文化名城把这三个概念连在一起,首先是说他有相当长的历史,丰富的文化内涵,古城显然是说他的品质是很高的。它有很高的品质,很丰富的文化内涵,还有相当久远的历史。”
参考资料:http://www.tzjs.gov.cn/index/info/infomore.asp?id=4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