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如题所述

这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原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并不因原告的起诉而停止执行。这是因为:第一,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责,而行使管理具有连续性;第二,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在法律上具有执行力。行政诉讼是要解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但究竟是否合法要由人民法院审理结束后才能清楚。因此,在诉讼期间不能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是,《行政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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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9-0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两种规定指出无论申请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原先的行政行为不会停止,必须先遵照执行,然后再申请复议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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