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醉别克 怎么处理的?

刚看了成都醉驾案:8日上午“孙伟铭醉驾案”终审判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很想知道南京醉别克是如何处理的。。。

  现在还在审理中,因为他的车子是所谓的政府官员卖给他的。那么有没有行贿受贿的事件,不排除还在挖掘中,挖出像周九耕这样的官员。还有种可能就是他上面有人。。。。。

  但是振奋人心的消息是:
  同样是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逮捕的。。。如果他有重大案情举报,那么可能不会死!
  2009年7月15日,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张明宝批准逮捕。

  肇事者张明宝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刑事惩罚,江苏法学界谈出了各自的看法。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黎民:“张明宝一案致5死4伤,危害了公众的生命安全,应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实施危害或者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害性非常严重的犯罪,仅次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因为它一旦发生,往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大量公私财产的损失和破坏,刑罚最高可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丁浩:“张明宝有间接杀人的主观意图。我国《刑法》规定,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以下两种情况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论处。一是肇事后,为杀人灭口,故意将伤者撞死的;二是肇事后明知被害人被拖挂在车下,为逃逸而不顾被害人生死,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的。张明宝连撞多人后,仍不顾被害人生死,应属故意杀人罪第二种情形,间接杀人。”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主任贾政和:“张明宝醉酒驾车撞上第一人,可认定其犯交通肇事罪。但在此之后,明知自己行为不受控制,仍驾车高速逃窜,从而放任这种危险的存在,致使多人伤亡,主观心态为间接故意,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法律构成要件。张明宝的行为应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

  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某教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一般的主观故意是“仇视社会、报复社会”,而交通肇事罪则是典型的过失犯罪。这起案件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但司法判定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正义感和同情心不能取代法律,公众舆论也不能代替司法审判。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肇事司机张明宝有主观故意,完全是因为酒喝多了,行为失控,一般不应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是单纯的过失犯罪,特别恶劣的情节当处3年到7年之间的有期徒刑。”

  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孙国祥:“从立法角度看,《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量刑的7年上限并不低。为什么老百姓会有惩处较轻的感觉?主要是实践中的确存在一些和解行为。比如,有的交通肇事案赔偿到位会判缓刑。他认为,在民事赔偿到位的同时,不能放松刑事惩罚、“铁窗经历”对人的震慑力,只有这样才能给酒后驾车者以深刻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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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9-08
低调处理了 这种事不会曝光给公众的 但肯定的是不会死的
第2个回答  2009-09-08
还没判呢

无证驾驶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没有问题
张明宝是有驾照的,再说醉驾和杭州欺实马人行道飙车,其危害难分上下...杭州那公子哥是怎么判的估计张明宝也和他差不多---如果赔偿到位的话
第3个回答  2009-09-08
还没判,都在关注
第4个回答  2009-09-09
1、截止到目前为止,法院没有宣布任何判决。
2、猜测:A:和谐中。B:私了中。C:官僚主义决策中。
第5个回答  2009-09-16
肇事者和车主一起赔钱,一起受处罚吧!看看谁还喝酒后开车!看看以后谁敢把车处理给特别喜欢喝酒的人!
好像南京规定劝酒人导致酒驾事故,也要受处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