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三权指的是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农村土地承包法里的“三权分置”是指,在原有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基础上,增加了一项“农村土地经营权”。即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并行。

改革开放之初,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开,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农村改革取得重大成果。

随着经济发展,农村改革进入了新阶段,这次修订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土地经营权法制化,也是适应了农村、农业发展的需要。

土地经营权及其流转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将其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出去,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经营。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取得土地经营权,对流转土地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内占有、耕作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第三条 战略导向 “十四五”时期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把握新发展阶段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现实依据,贯彻新发展理念为把握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了行动指南,构建新发展格局则是应对新发展阶段机遇和挑战、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战略选择。必须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提升供给体系的韧性和对国内需求的适配性。必须建立扩大内需的有效制度,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加强需求侧管理,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必须坚定不移推进改革,破除制约经济循环的制度障碍,推动生产要素循环流转和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有机衔接。必须坚定不移扩大开放,持续深化要素流动型开放,稳步拓展制度型开放,依托国内经济循环体系形成对全球要素资源的强大引力场。必须强化国内大循环的主导作用,以国际循环提升国内大循环效率和水平,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互促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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