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是宅基地,栽树了,变林地还可以建房吗

如题所述

户口已转走的,不能在原宅基地上建房。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是由村集体按“一户一基”的规定,无偿划拨给本村农户建房的。如户主去世,户口本上没有其他家庭成员,由集体收回宅基地,或宅基地上的房产灭失后再收回。你的或你的家人户口已迁走,就不是该村村民,集体应该收回你的宅基地,但宅基地上的房产是私有的,就不好收回。你可以继续使用该房产,直至其灭失。你在宅基地上拆旧盖新,村集体不会许可。
从当前法律角度来看,只要你迁出农村,注销了农村户口,不再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之一,以你个人的名义是不得再在农村宅基地新建房屋的。但目前这方面政策有改变,“三权分置”拟覆盖农村宅基地,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已经发话,为振兴农村,逐步放活农村闲置房屋和宅基地,你完全可以借这个“东风”,取得老宅基地使用权(不得买卖,可以取得使用年限)建房。但新政的全面实施,还有待时日,怕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执行到位。
国家法律规定: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宅基地既不能买卖,也不能继承,但可以在本村集体内流转,经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发放证件。
2、由于中国实行城乡二元体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来越多的人“农转非”。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户口转走,就失去了对老家宅基地的继承权,又不能买回来,只能眼睁睁看着“祖宅”变成村集体的资产。
3、由于农村户口与土地的对应关系,有些人不愿意“农转非”,甚至有些公务员想方设法“非转农”,但这些毕竟是少数,“进城”才是大势所趋。因此从具体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关法规不变,宅基地注定会失去。
4、根据《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保障农户生活需要而拨给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于建造住房、辅助用房(厨房、仓库、厕所)、庭院、沼气池、禽兽舍、柴草堆放等。农户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再说农村目前现状。法律归法律,现实毕竟是现实,在农村像你这种情况建房的大有人在,也不是说有法不依,主要还是几千年传统文化影响,血浓于水,叶落归根,城市举目无亲,到老还是思念故土,故乡亲朋好友多,相处融洽,不孤独。只要你人缘好,乡亲们一定还是会接纳你回家的,俗话说“乡下狮子乡下舞”,就是这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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