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供热管理办法

日照市供热管理办法

日照市供热管理办法有如下:
1、市区采暖供热期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31日,各区县政府、管委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地区采暖供热期;
2、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8摄氏度,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的,可以按照既定测温办法申请检测,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供热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根据实际供热温度按不同比例退还热费;
3、对已具备集中供热条件,新建住宅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楼宇总户数的5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现有住宅申请安装供热设施户数达到楼宇总户数的5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安装供热经营设施并供热;
4、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市区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之外,城市散居特困求助供养对象和城市散居孤儿纳入享受供暖定额补贴的范围内,享受供暖定额补贴的,每户补贴600元。
根据相关规定,供热在费用方面,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实行“基本热价+计量热价”的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不得超过按照面积核算价格的30%。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
《日照市供热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市区采暖供热期为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31日。
各区县政府、管委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地区采暖供热期。如遇到特殊情况,由供热主管部门(同指管委相关机构,下同)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采暖供热期,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指管委,下同)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供热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第十九条 对已具备集中供热条件,新建住宅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楼宇总户数的5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
现有住宅申请安装供热设施户数达到楼宇总户数的5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安装供热经营设施并供热。_
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原则上不予供热;情况特殊确需用热的,由供热企业与热用户协商达成协议后,可以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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