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没有规定数罪并罚的情节的是不是就不用考虑数罪并罚情节?

如题所述

  呵呵,恰恰相反,原则上对不同的罪名都要进行数罪并罚,请看《刑法》第69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刑法》69条是对数罪并罚原则性的规定,只要犯有不同的几个罪名,原则上都要并罚,比如盗窃罪和强奸罪。《刑法》之所以在有些条文下规定数罪并罚是因为一些罪名被另外一些罪名所包容,或者某些罪名之间原本不适用数罪并罚,但国家为了加重对某些犯罪行为的惩处而明文规定要“数罪并罚”而已。
  比如《刑法》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恐怖活动通常是包含上述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也就是这条罪名吸收了其他犯罪,理应只追究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这一罪,但刑法为了强调对这罪名的打击,特意规定了数罪并罚,能使恐怖犯罪分子受到严厉的惩罚。
  再如《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走私犯罪过程中使用暴力方法缉私,本来是构成牵连犯的,缉私行为是目的行为,暴力方法是手段行为,牵连犯在我国刑法上应当“从一重罪从重处罚”,之所以特别规定数罪并罚是为了强调对走私犯罪的打击。
  所以《刑法》中规定数罪并罚的反而是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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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1-06
是的,刑法讲究罪刑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第2个回答  2010-11-06
不是的,这个要全面综合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