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几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如题所述

劳动法规定,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应当特别保护她们的健康和安全。具体来说,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那些在孕期被认为是不适宜的劳动。此外,对于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还禁止安排她们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对于那些已经确诊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怀孕女职工,用人单位是不允许根据劳动法来解除她们的劳动合同的。
怀孕女职工应当避免的劳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那些在作业场所中,铅、汞化合物、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工作;二是制药行业中涉及抗癌药物和雌激素生产的工作;三是那些在工作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规定剂量的工作;四是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五是那些体力劳动强度达到第三级的作业;六是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比如使用钻床、锻造作业和拖拉机驾驶等;七是那些需要频繁弯腰、攀高或下蹲的工作,例如焊接作业;八是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劳动部对夜班劳动等概念也做出了明确解释。夜班劳动指的是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进行的工作。对于怀孕女职工,劳动法规定在正常劳动日之外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而且,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被视为正常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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