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新还旧”的特征及担保人免责的法定情形

如题所述

总结"借新还旧"的法律特征,即贷款人在旧贷未能按期收回时,重新发放贷款用于偿还,这在法律上被定义为以新贷替换旧贷。根据《九民纪要》第57条,其主要特征包括贷款的重新发放和原贷款的归还。

对于担保人的责任免除,有明确的法定情况。《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6条指出,如果主合同一方以新贷偿旧贷,旧贷的担保人通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除非新贷和旧贷的担保人相同,此时法院可能支持担保责任。但如果新贷担保人不知情且借款人未告知其贷款的真实用途(即“借新还旧”),担保人可以免责。然而,如果新贷担保人明知或者应知贷款用途是替换旧贷,那么即使担保人未被明确告知“借新还旧”的情况,他们仍然可能需要承担新贷的担保责任。

简而言之,担保人是否免责的关键在于贷款人是否在“借新还旧”的过程中明确告知新增担保人。如果未告知,担保人在新贷中的担保责任通常可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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