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抽检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对于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生产者和销售者限期改正。
2. 如果生产者或销售者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公告。
3. 对于公告后复查仍不合格的产品,相关部门将责令企业停业并限期整顿。
4. 整顿期限结束后,如果产品经复查仍不符合质量标准,将吊销其营业执照。
5. 对于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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