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法律责任体系的完善

如题所述

论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法律责任体系的完善如下

1、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在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通过信息披露,将其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情况向投资者传达,而投资者凭借这些信息作出投资决策。在证券市场相继曝光的一些严重虚假陈述的案件,不仅造成了投资者的经济损失,而且还动摇了证券市场的根基,严重影响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2、但是,我国刑法惩治证券虚假陈述犯罪的规定存在缺陷,而且与证券法并不协调统一,因此有必要完善我国有关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刑事立法,以遏制虚假陈述犯罪。

一、证券市场网络化的法律分析

1、证券市场的网络化是一个研究的热点。这种热度是因为它涉及了两个目前备受关注的焦点:一个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投资理财观念日益增强,证券投资尤其是股票投资已经形成了一股浪潮。2007年以来,中国股民的投资热情让世界为之侧目。

2、另一个则是网络,2006年《时代》周刊的年度人物是一台电脑的显示屏,屏幕中央赫然一个大字“You”。这个“你”,是你、是我、是他、是她,无数网民,一道成了2006年度的时代风云人物。

3、这种网络的侵袭也来到了中国,从2005年开始,我国每年的电脑用户规模增长率均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据中国互联网协会旗下的DCCI互联网数据中心2008年发布的《中国互联网调查报告》显示,2007年中国互联网用户规模已达1.82亿人,预计2008年将达到2.44亿人。

二、操纵证券市场罪比较研究

1、在我国,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已经被认为是一个“公开的秘密”,“大多数股票与其盈利能力相比,价格奇高,以致丧失了投资价值,只能成为投机赌博的工具”。1可见,虽然证券市场在我国建立的时间不长,但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却早已时有发生。


2、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具有很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扭曲了正常的市场价格,误导了投资资金的流向,使证券价值与价格严重背离。这不仅违背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且也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筹集资金、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和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甚至可能危害金融体系,引发经济危机。

3、因此,对证券市场进行有效监管,坚决打击操纵证券市场的犯罪行为已势在必行。我国的操纵证券犯罪理论研究目前正处于起步和发展阶段。特别是由于我国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刑事立法时间并不长,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很多,亟待深化研究。

4、同时,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是专业性很强的经济活动,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也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很强的专业性。

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兜底条款的理解适用

1、自“汪建中抢帽子交易”一案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定性以来,刑法、证券法中未明文规定的新型操纵行为却以市场操纵罪兜底条款予以认定的正当性根据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焦点。又基于现有的操纵市场规范与刑法及其前置法证券法相关条文应一一对应的理想模式存在现实差别,实务中一直呈现出行政执法倾斜化的现象。

2、鉴于上述问题,两高于2019年6月18日发布了最新市场操纵犯罪司法解释,开篇第一条就对兜底条款的适用情形进行了解释,即包括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重大事件操纵、控制信息操纵、虚假申报操纵、囤积现货市场操纵以及其他方式操纵共七种新操纵行为模式。

3、基于如此背景,本文以批判性审视的目光,将操纵市场新司法解释的内容融入现行操纵行为的相关立法进行解读分析,提出兜底条款在理论中可能存在的质疑。针对兜底条款的理解适用,仍坚持同质性解释规则这一方法论,认定操纵本质以及同质性标准,以求明确市场操纵行为兜底条款入罪范围以及新增六种操纵行为具体的判断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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