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开连锁餐饮加盟店的。比方说我和我朋友共同投资开一家分店。我出资百分之二十,我朋友出资百分之八十。但是由于我有很多我朋友不具备的资源和条件,分红时候我要多占百分之十的利润,那请问如果分红之前是否应该将一个月的纯利润的百分之十给我,剩下的利润我和我朋友再2比8的比例分红。反言之如果店内需要续资比如交房租的时候我们还是按照二比八的比例去共同承担,而那个百分之十的干股再此时不需要承担真正股东的责任。请问我这种逻辑对吗?也就等于说这百分之十的干股同时稀释了我俩的纯利润。还有一种逻辑,就是我和我朋友在正常营业之前是以2比8的比例 出资。营业以后我多要占百分之十的股权,分红的时候我俩直接以3比7的比例分红。但是涉及到风险和续资的时候我一样也要按3比7的比例分摊责任。请求专业人士指点啊。
干股分红,就是按照干股所占的股份大小,在年底或年初按照当年利润多少,进行红利分配。
干股是股份公司无偿赠送的股份。一般用作公司发起人的酬劳; 有时也用于赠送职工或拉拢某些有势力的人。赠送干股应经董事会同意,因它涉及股东权益,造成股东权益的减少。
假设这样一种情况:某公司注册资金10000元,在提交给工商局的《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A出资9900元并按照60%的比例分取红利,B出资100元并按照40%的比例分取红利,此时B的实际出资额只有1%,但是却按照40%的比例分红,这种分红比例相当于B出资了40%。
由于这种分红比例是按照法律规定写在《公司章程》中,并且提交给工商局备案,所以这种所谓的“干股”即有法律保障的“干股”。
干股的取得和存在往往以一个有效的赠股协议为前提。赠股协议的效力属于股东之间的协议,和设立协议一样对股东具有约束作用,赠股协议的内容也可以在章程上体现。
由于股东并没有实际出资,因此股东资格的确认完全以赠股协议为准,如果赠股协议具有可撤销、无效、解除等情况,干股股东自然就失去了股东资格,干股股东的权利义务比如股利请求权、表决权由协议确定,但股东的义务,尤其对外义务同一般股东,理由是股东的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性。
但是干股股东如果所受股份为瑕疵股份,在一般情况下,股份的受让人也应对股份的出资义务承担责任,但是,一般而言如果有一部分为瑕疵股份,有一部分为正常股份,那么首先认定获赠股份为正常股份,在其不足的情况下,才认定为瑕疵股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干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