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定假不支付加班费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仲裁能支持吗?

如题所述

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也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不依法向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劳动者有可依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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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0-22
证据充分的话,应该可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之一。
第2个回答  2020-10-22
我觉得可以支持,因为他们违反法定假规定,不支付加班费是不对的,所以职工有权利提出解约很正常。
第3个回答  2020-10-23
不支持,只有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作业、降薪续签等符合法定条件的才会支持。加班费不支付只会仲裁支付。追答

系统凭什么判定这个回答不够好?系统你给个够好的回答好吗?

第4个回答  2020-10-23
以法定假不支付加班费为由提出辞职,仲裁不会支持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你可以通过劳动部门要求支付加班费。但以此为由解除劳动仲裁不会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