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撞人逃逸案没处理好又出车祸把人撞伤了怎么办?

如题所述

开车撞人逃逸了但是受害人并没有因此受伤的话,开车的一方受到的处罚可能会比较轻。但是人没有受伤并不代表的是驾驶方不会受到任何的赔偿。而且没有事也不是逃避责任的一个借口。那么开车撞人逃逸了人没事怎么处理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
  一、开车撞人逃逸了人没事怎么处理?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的,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构成该情节加重犯,首先要求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能作为定罪情节在确定其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加以考虑;其次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已经发生交通肇事行为,如果对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产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动机,也就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再次,对于虽然履行了对被害人的抢救义务,但是逃避责任查清认定的行为,仍然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最后,所谓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现场逃离,但也可以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逃离,甚至在现场躲藏的情形。再者,事故当时人没事,不代表后续真的一点问题都没有,若事后伤者觉得身体不舒服去医院检查治疗,再报警的,仍有风险被认定为逃逸。

  二、开车撞人逃逸了的案例:
  【案情】
  罗某驾驶一辆无牌号且已报废的东风牌自卸车,从西林县那劳乡斗皇电站施工工地驶往该县普合乡大河村运输砂石,行至新丰小学门前公路时,由于罗某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将在前面同向骑自行车的学生贺某撞倒在地,贺某当场死亡。罗某惧怕被旁边看见的群众殴打便驾车离开现场,到电站施工工地后即打电话报警。
  【争议】
  在诉讼过程中,对于罗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异议,但对罗某肇事后逃离现场又自动投案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罗某的行为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情节恶劣,应当加重处罚。至于他逃跑后又打电话报警的行为,仅仅是量刑时考虑自首的一个从轻情节。
  第二种意见认为,罗某的行为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不能加重处罚。理由是:罗某因惧怕遭受殴打才逃离现场,但很快又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其主观上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探究】
  第一,法律禁止交通肇事后逃逸,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利益,维护交通管理秩序。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而具体地规定了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驾驶人应当履行救助等义务,《刑法》将交通肇事后置被害人的生死于不顾的逃逸行为作为加重处罚的条件。如果将行为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界定为规避法律追究而逃跑,无疑会使法律规定行为人的保护现场、抢救伤者的义务化为乌有,极大地损害被害人的利益。
  第二,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理解为逃离现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救助义务更符合立法的本意。从字面上理解,交通肇事后逃逸可以做两种解释:一是逃离现场,不履行救助义务;二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畏罪潜逃。对《刑法》条文中的“逃逸”如何理解,立法机关并未作出解释。因此不能简单地得出“逃逸”就是逃避法律追究的结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法定刑也相对较轻。法律完全没有必要将这种涉嫌轻罪而逃避法律追究、妨碍国家追诉权利实现的行为作为法定的加重处罚的情节。国家追诉权利的实现与公民的健康和生命相比,法律更关注的是后者。从这个角度讲,将交通肇事后的逃逸理解为逃离现场,不履行救助义务的行为更为准确与科学。
  此外,从《刑法》的规定看,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处罚分为两档,一是有逃逸情节的加重;二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显然,法律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指的是不履行救助义务、逃离现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无论其事后是否投案,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逃逸”。相反,如果行为人履行救助义务后逃跑,则不能适用加重处罚的规定。
  第三,交通肇事逃逸后又投案自首的行为不影响“交通肇事逃逸”的成立。至于其逃逸后因畏惧法律或者其他原因又投案自首的,只是一个从轻处罚的情节,不能成为否定其肇事后逃逸的理由。
  罗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救助义务而逃离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应当按照《刑法》规定加重处罚。至于其后来又打电话投案自首的行为,可以在量刑时给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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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2-20
肇事逃逸行为属于加重处罚行为,日后如果有自首情节,那么法官在处罚时一般都会酌情考虑的。不过不能直接将逃逸行为与自首情节相抵消。而交通肇事逃逸的一般都会构成犯罪,起刑点为3年有期徒刑,若因逃逸造成人员死亡的,则处罚将是更重。

现实中经常出现交通肇事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由于种种原因而“二次肇事”,如何定罪处罚应该具体分析:

(1)行为人交通肇事后,在逃逸过程中又第二次违章肇事致人死亡的,构成另一独立的交通肇事罪,但不应与前一交通肇事罪并罚,而应依照刑法第133条中第二个量刑档次量刑处罚。

(2)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驾车逃逸,在逃跑中以驾车撞人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人由于因交通肇事后心理上紧张恐惧而失控,为逃避罪责而不顾一切,驾车飞驰撞车撞人,造成多人伤亡,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上已由过失转化为故意,放任大多数人亡伤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况下,其侵犯的客体不再是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对其后一行为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应按刑法第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即对行为人前后两行为以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罚。
第2个回答  2020-12-18
找交警确认责任方,再找保险公司。
第3个回答  2020-12-18
那还怎么办?交给交警呗!
第4个回答  2020-12-18
联系保险公司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