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的名誉权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侵犯下列人身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以其它方法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