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期未到 房东要求退房

房屋租凭期限为一年,2010年8月24日至2011年8月23日
支付方式为半年一付(已付清)
租金:3600元/月
作为住宅使用
租凭期内,甲方(房东)需要转让或抵押房屋,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我)。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受让权。
这是合同上说明的。

现在的情况是房东要把房子卖了,然后要求我们11月24号前搬离,通知我们是本月11月11号。然后他自愿意赔偿一个月的租金。
但是我们这边是居住包括工作室形式的接受业务(主要是淘宝生意,这个房东也是知道的)如果要搬走损失的肯定不只一个月的租金,而且时间、误工费、搬运费、新房装修费等等这些费用都是要我们自己承担的。
我想问下 如果我们不同意房东提出的赔偿条件 我们是不是可以有权利不搬走?或者有权利要求房东赔偿更多的损失?
谢谢!

  1.租凭期内甲方需要转让或抵押房屋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受让权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依据是合同法230条
  也就是说合同的这个约定是合法有据的,如果你们也想买房子的话可以起诉要求法院撤销房东的转让合同,如果你们不想买房子的话那就不管这个条款了

  2.现在的情况是房东要把房子卖了,然后要求我们11月24号前搬离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依据是合同法229条
  这个条款就是著名的买卖不破租赁,即使房东把房屋转让给第三人依法你们也有权根据租赁合同住到2011年8月23日,对于房东要求腾房的说法是于法无据的,你们可以不予理会

  3.如果我们不同意房东提出的赔偿条件 我们是不是可以有权利不搬走
  当然有权不搬走,只要你们的租赁合同还在就不怕,具体解释见上面第2点分析

  4.或者有权利要求房东赔偿更多的损失
  如果你们不想住了或者房东折腾得你们没法住了,那么依法可以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据是合同法107条
  至于误工费、搬运费、新房装修费等等这些都可以计入损失范围,当然你们必须有证据证明你们确实有损失,比如拿出搬运费的收据等等

  就本案而言,建议继续承租而不是搬家,否则的话是你们得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耗费的时间比较多。依法选择继续承租即可
  希望对你有帮助吧,祝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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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1-14
如果他提前通知你了就没办法,你可以和新和业主商量,看他能不能租给你,如果不能那也没办法.况且他也愿意陪你的违约金,还有一个办法,你应该没有签<自动放弃购买权吧> 如果没签,你又想买的话,你就可以闹事,你可以买到这个房子,他们签了合同也没用
第2个回答  2010-11-13
我想他应该是提前了一个月通知你的吧!要是是的话!我看你只有认栽!你的合同第一条上面就写的很明确了!转让和抵押!他现在是要卖!按照规定赔偿你的一个房租、、合同是公正平等自愿的情况签下的、要是你认为可以提出、如果不是公正平等的情况下、那你签了你还得找个证人哦、嘿嘿!!要是现在这个合同他就只有按照你的签字的情况、上的每一条做!
第3个回答  2010-11-13
我觉得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毕竟双方是签过合同的 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不过私下解决的话 房东也应当给予一定的费用的
第4个回答  2010-11-13
房东的合同是违法的,买卖不破租赁,即使你不买下该房,仍然可以继续承租到房屋到期日止,只不过房子是交给买房人而已
双方的合同约定不能抵抗法律规定,房东和买房人都不能赶你走,你可以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建议出现纠纷或诉讼时及时委托律师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