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凭期限为一年,2010年8月24日至2011年8月23日
支付方式为半年一付(已付清)
租金:3600元/月
作为住宅使用
租凭期内,甲方(房东)需要转让或抵押房屋,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我)。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受让权。
这是合同上说明的。
现在的情况是房东要把房子卖了,然后要求我们11月24号前搬离,通知我们是本月11月11号。然后他自愿意赔偿一个月的租金。
但是我们这边是居住包括工作室形式的接受业务(主要是淘宝生意,这个房东也是知道的)如果要搬走损失的肯定不只一个月的租金,而且时间、误工费、搬运费、新房装修费等等这些费用都是要我们自己承担的。
我想问下 如果我们不同意房东提出的赔偿条件 我们是不是可以有权利不搬走?或者有权利要求房东赔偿更多的损失?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