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8年11月27日进入公司,因家里有事,于2010年3月29号从公司离职,离职的时候与公司的部门经理约定办完家里的事再回公司复职。5月20日复职。工作期间公司没有跟我们签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社会保险,开始的时候不知道一定要签合同。今年8月份的时候别人告诉我不签劳动合同公司要付双倍工资。知道事我要求公司签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这个行业都没有社会保险,关于劳动合同他们就说还在制定,等制定好了就签。2010年10月8号我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我想申请劳动仲裁要双倍工资和社会保险,但是2008年11月27日到2010年3月29日,是不是过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呢?能和我说一下理由吗?很急!!!!!谢谢
2008年11月27日到2010年3月29日期间的双倍工资是不是要到法院才能得到赔偿呢?
参考资料:劳动案件可以HI我
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劳动争议仲裁中的时效问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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