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三章 行政处罚

如题所述

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第三章专门针对行政处罚进行了详细规定。首先,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有责任通过发布信息、提醒、建议和引导等方式,预先防止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现违法行为,强调了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


在证据收集方面,第十七条强调了公正与合法性,规定行政机关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如利诱、欺诈、胁迫或暴力,来获取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处罚依据。其目的是维护公正执法环境,确保行政行为的正当性。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理,第十八条指出,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法律、法规和规章时,行政机关实施处罚时应区分对待,同一种类的处罚不能合并,以确保公正处理每一个违法行为。


罚款幅度的控制在第十九条中体现,市、县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情况,依法设定罚款数额的上限,但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严重违法行为,罚款金额不得随意调整。这一规定体现了灵活性与严格的法律底线之间的平衡。


最后,控制罚款上限的决定需遵循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相关程序,确保决策的合法性与透明度。这样的规定旨在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执行的公正性。


扩展资料

《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经2011年1月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基本要求、行政处罚、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监督、附则12章63条,自2011年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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