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民间借贷的借款期限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商定。一旦借款期限结束,借条的法定有效期为三年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九条指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以下情况下可视为成立:
1. 以现金支付:自借款人收到现金时;
2. 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3. 以票据交付: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4. 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5. 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自借款人接受时。
该规定第十三条明确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1.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2. 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3.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4. 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 违背公序良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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