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同民事拘留的区别

如题所述

民事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人进行的一种处罚,拘留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中国民事诉讼法上对于民事拘留期间会见律师没有相关规定,只是规定对拘留决定不服的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这样对于被民事拘留的人,公安机关不让会见律师也就不能说不合理。

如果是刑事拘留,情况就不同了。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涉及国家机密的案子除外,嫌疑人在被拘留之日起可以与律师见面,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同时了解案情。所以对于不涉及国家机密的案子,公安机关是不能阻止被拘留人会见律师的。关于找证据,是这样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该拘留应立即释放,如果发现证据不足应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拘留后发现证据不足但又将嫌疑人继续拘留是不合法的。
当然,有时候老百姓面对公安机关的强权,即使知道他们的行为违法,也是无能为力的。

下面是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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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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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11-20
民事拘留本身就是处罚性质,是最终目的。
刑事拘留是为了保证能够正常进行诉讼活动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先行羁押的行为,拘留是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