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

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举证时限,对证据的提供实行的是“随时提出主义”,因此当事人不仅在第一审中可以在法庭上提供新的证据,而且在上诉和再审中,还可以通过提出新证据来推翻原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7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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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1-19
原告或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
第2个回答  2010-11-19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确定举证期限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依当事人主义而确定的举证期限,另一种是依法院而确定的举证期限。
《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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