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集休土地范围房屋建筑面积按一户一宅是什么规定

就是农村建房每人每户能有多少建筑面积的相关规定

一、《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

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

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六、《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原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交还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

扩展资料 

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的范围:

1、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2、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申请宅基地的;

3、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申请宅基地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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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11-10

浙江省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扩展资料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三十四条:在农村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需要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的,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并提出用地申请,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经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批准文件签订土地使用合同,确定有偿使用土地的用途、面积、期限、费用等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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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5-07-31
  浙江省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二十五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四十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平方米。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三十六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原宅基地应当在住宅建成后交还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建新拆旧的,地上建筑物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申请宅基地的。
第3个回答  2018-07-26
一般没有规定,乡村干部为大。他们说了算。
第4个回答  2014-12-26
就是一户一地,不具体到个人,面积一般就是村里制定的规划面积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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